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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及其理念

发布人:菲律宾亚星yaxing门户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06        点击量:

发布者:菲律宾亚星yaxing   发布时间:2007-09-22  

标  题 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及其理念
作  者: 姜茹娇
发布日期: 2007-03-06
关 键 词: 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法学教育联盟,法学教育的理念
主  题: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菲律宾亚星yaxing
参考文献:
摘  要: 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培养出适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本文将评述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探索与尝试,吸取教训,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切实可行的方案。
 
正  文:
 

论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及其理念

  姜茹娇*

    引言

在不久前举行的学术盛会“中国-澳大利亚百所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上,澳大利亚代表鲁多克指出:“只有良好的法学教育,才能够培养良好的法律人才,才能够建立强大的法治体制。法学教育和培养在世界各国正在发生变化,但这不是一种挑战,而是一种机会。”[1]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规模庞大的法学教育还存在较多缺陷,尚难称得上达到“良好”的标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法学教育的缺陷与原因

    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差、素质参差不齐、差异很大,具体表现为:不同高校毕业生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不同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之间存在很大差异;缺乏法律思维能力;职业伦理观念不强;知识结构不合理,并最终导致相当一部分法学院校毕业生面对就业压力。近期出版的《南方周末》刊发的一篇题为《毕业了,我们的工作在哪里?》的调查文章,[2]该文以较大篇幅对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情况进行了报道分析。其中有一段写道:“武汉大学法学院 300 多名硕士毕业生差不多全部报考了公务员,最后被录取的只有五六个人,这几位‘成功人士’成为年级里的传奇人物。”名牌大学的法学硕士就业竟是这样难,令人震惊。导致当前法学学科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看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扩招导致法学教育在师资和生源方面质量的整体性下降。据有关资料统计,20世纪 80 年代初,全国只有两所大学设有法学院()1992 年全国也只有 63 所大学设有法学院(),到 1995 年增加到 140所,到 2002 年底,全国已有 330 多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学院()或法学专业。目前,据教育部有关部门的权威统计,设置了法学院()或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已达 620 多所,是 1992 年的近 10倍。一些学校、单位办学中商业化的倾向明显,损害了法学教育的声誉。

() 法学教育与实践严重脱节。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这种方法的长处是能帮助学生在较短时间系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不足之处是学生缺乏主动性,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法律院校在课程中,几乎没有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虽然规定了学生的实习期,但是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以及受就业压力的影响,实习制度逐渐流于形式。许多实务部门也因工作的压力和学生工作能力的缺乏,不愿意接收学生实习,即使接受也疏于督导。这样一来,学生实践活动形同虚设,走上工作岗位后,他们很难较快适应工作。

() 教育理念落后。目前我国关于法学教育的思想很大程度上还属于应试教育范畴,忽视学生个人特长、能力、创新思维等综合素质的发展,是一种畸形的教育模式。在这种教育理念影响下,法学教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

() 教育内容不科学。目前在教育内容上存在问题表现在:1、基础理论重视不够。据了解,近年来,部分法学院校对课程进行调整,如压缩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理论课程的门数、学时量,增开民商法等实用性课程。甚至出现国家颁布一部法律,就开设一门相应课程的法学教育紧随立法“指挥棒”的状况。2、忽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很多法学院校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教育,不开设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证券、保险、法律实务等选修课程,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3]

二、我国应否取消法学本科教育

近来,针对“我国是否要维持现有的本科法学教育”这一话题,在学术界、理论界以及社会舆论中引起了激烈争论。主张者认为,应将法学教育办成类似美国式的“学士后”教育,反对者则认为这是教育界再刮“冒进风”,严重脱离中国实际。我国现的有法学高等教育初级教育模式是两种模式并存:由高中毕业后经高考直接进入法学院(四年学分制)的教育模式;由非法学专业本科获得者经考试进入法律硕士(三年学分制)教育模式。高级教育阶段则为硕士研究生(二年—三年学分制)、博研究生(三年学分制)但经过本科教育后,相当一部分法学本科生无法达到法律从业者的标准,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诉记者,他从政法学校走出来到成为一名真正的律师,花费了 4 年时间。另一方面,司法部在《法学教育“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发展》中提出,在“九五”期间和今后15年内,中国法学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调整教育层次、结构,扩大教育培养规模,使法学教育结构更加合理,质量效益明显提高,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上法律人才的供求矛盾;至2010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法制建设、社会全面进步相适应的现代法学教育体系,实现法学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法制化、规范化,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模和培养质量基本满足社会的需要。在现实与目标中达到合理的平衡,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出发点。综上,笔者通过对比与借鉴法学教育先进国家的教育模式,结合中国的现实特点分析认为:本科教育应该维持。但美国法学教育中的长处则应该学习借鉴。

被比为“他山之石”的美国法学教育模式,是一整套有相关社会制度相配合的统一体系,且与美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美国法学院设置的学位包括:(一)法学学士(JD)。JD是美国法学院的基本的学位,一般为三年的课程除了安排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基础课程,还另外开设了诸如银行法、知识产权法、担保、金融、法律推理和争辩、证据处理、环保等上百种实用性课程。注重实用性是美国J.D教育的突出特征。[4]从美国法学院的入学条件上看,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就已受到了良好的人文教育,且通常都已获得文学士(B·A)学位或理学士(B·S)学位,并要通过竞争激烈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JD 学位是执业的律师、检察官、法官或法律学者所必须的要求。 (二)法学硕士(LLM)一年制。法学硕士申请者必须从美国律师协会(ABA)认可的法学院获得JD学位, 从美国以外的国家的大学获得一个专业法学学位, 或者必须是一个在美国境外被批准从事法律职业的外国申请者。(三)法学博士(SJD)。SJD是法学的最高学位,只有少数被选出的美国法学院才有权授予。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人一般应已获得了法学硕士(LLM)或法学学士(JD)学位, 其学制一般为3-5年。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属于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5]

由此看出,美国为培养一名高水平的法律从业者一般需要十一年的时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国家文化教育的水平要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历史传统相适应。美国是政治、经济强国,法律人才肩负维护“民主、正义、秩序”的神圣使命,为此美国投入了可观的人力、物力,培育出一支素质精良、极受信赖的法律家群体,这是世界其他国家所望尘莫及的。我国法学高等教育规模及发展速度亦仰赖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国民文化道德水准等因素,作为当今世界最有活力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寻找适合自身发展的法学教育模式才是根本的解途径。另外我国与美国分属不同法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教育模式的不同。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在大连召开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上谈到,有人主张取消法学本科教育,假设这是一种趋势的话,可以看一下国家和个人的成本问题。对国家来讲成本是巨大的,而对受教育者个人来说,成本可能是无法承担的。四年以上的本科教育加上三年的法律职业教育,如果再把司法考试之后的职前培训加上,这样一个人法学教育的年限将达到九年。而接受了九年法学教育的人,他从事的职业,在目前体制之下,并不是受教育者作为最高追求的一个职业。所以,这就会出现国家和个人成本的双重浪费。[6]

三、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有学者认为“高层次的法律教育通过系统的课程安排,通过对法律知识传统的深入领悟,通过对各部门法的各种概念的精确理解,通过对司法程序的技术与理念的严格掌握,以及通过教师们的言传身教,从而使进入法律院校的一代又一代年轻人不断地由不懂法律为何物的外行变成合格的法律人。” [7]在一个法治国家里,这些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的法律人不仅仅能处理法律上的纠纷与案件,更重要的是,他们可以参与到更广泛的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之中,从而将法治的逻辑应用到社会的每一个环节,最终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和社会秩序。

我国当前所面临的两难问题是,法学院的毕业生既缺乏实践能力,理论基础又不扎实,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环节加以改进:

1、提高生源素质

法学专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选拔少数精英从事法律职业,因此,法学专业的学生必须知识面宽,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有经济学、社会学、逻辑学乃至心理学的知识背景,将各学科融会贯通,同时必须了解社会。美国将法学列为“学士后”教育,就更说明了对法学教育生源的严格要求。

与中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近年来在法学教育领域开展专业实务教育改革,产生一种新型教育模式“法科大学院”,值得中国借鉴。[8]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学生入学,采取“适应性统一考试”和“学校选拔考试”相结合的方法。所谓“适应性统一考试”模式,是借鉴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LSAT)制度建立起来的,日本有两个机构举办这种考试,即“独立行政法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举办的“法科大学院适应性考试”又称“DNC适应性考试”,和“日弁(bian)(日语中为律师的意思)联法务研究财团”[9]举办的“入学适应性考试”又称“JLF适应性考试”。“DNC适应性考试”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推理、分析能力的考察;第二部分是对阅读、表达能力的测试。“JLF适应性考试”主要测试考生的推理判断力、分析判断力、阅读能力以及表达能力。两种考试都不是测试考生法律知识的考试,主要目的在于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法科大学院接受法律训练的素质、能力。各个法科大学院可以自主决定采用哪种考试。[10]除了适应性考试以外,进入法科大学院学习还需要参加所报考的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考试”。最后,由法科大学院根据两种考试的成绩决定录取人选。

在我国,法律教育从职业高中到博士,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执法水平。我国司法界的问题不是人太少了,而是人员素质差距太大,越到基层素质越低,给公众的印象也就越差。正如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常会提到的木桶原理:一个木桶由许多块木板组成,如果这些木板长短不一,那么这个木桶的最大容量将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笔者认为,提高生源的整体水平势在必行。应适当减少直至取消法律职业高中的招生,保证法律职业者的整体水平。对于本科法学教育,可以借鉴日本法科大学院的方法,在进行统一招生考试之后,由报考学校出题,对所有报法律类的考生再进行一次能力测试。对考生进行能力测试的原因有:从人的自然发展来说,刚刚高中毕业的学生18 岁左右,尚未定性,对自己的个性和将来将从事的职业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如果仅凭“一时兴起”而决定学习法律,他很有可能对未来的职业判断错误;另一方面,法学对人才能力的要求应高于其他学科,加试一场可以使法学院获得更优秀的“学苗”。

2、提高师资水平,成立法学教育联盟

美国的法学教育是由美国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BA与美国法学院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Law Schools (the “AALS”)管理的,其中主要是ABA,由其对法学院提出各种要求,ABA认为只有从经过ABA认准的法律院校毕业的学生才可以成为律师,但是,仅仅从这类院校毕业还不足以使他成为律师,他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1900AALS成立,ABA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作为AALS的成员,法律院校必须符合AALS的要求,1921ABAAALS制定了第一部法学教育标准。ABAAALS制定标准,是因为法学院教育是通往法学职业的必然途径。这些标准的基本目标是设计、发展、执行改善法律教学的体制。获得ABA认准的法学院校的毕业生可以在美国的管辖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迎合了所有AALS成员的利益。尽管这些获得认证的学校必须为学生提供多元的教学环境,以便丰富学生的公共知识,对法学专业来说,必须提供教学计划保证毕业生达到以下要求:

    1 理解作为代理人、法官道德责任和公民的平等权与公正权;

    2)通过接受基础教育学习相关的课程,提高下列能力:

    ①理解法学理论、法哲学、法的分类以及法的规定;

    法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③口头、书面表达能力;

    法学研究能力和其他法律职业中必要的基础技能;

    ⑤理解公法、私法的基本原则;

    3)理解法律作为公共职业需要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援助服务;[11]

这份每年更新的AALS准入标准,准确无误的传达了法律实务界对人才的培养要求,在两者之间搭起桥梁形成了良好的互动。

目前,我国法学院毕业生的能力水平满足不了实务界对人才的要求,导致法学院毕业生难就业。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学教育领域建立法学院协会,提高从事法学教育院校的门槛,使其培养的学生符合社会预期。

四、法学教育的理念——现代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像法律人那样思考”[12]是法学教育界对法学教育的评审标准之一。我国目前法学高等教育目标定位与实施理念不当。前苏联教育家加里宁认为:“教育的预期结果和目标,就是使受教育者养成教育者所希望的品质。”

在教育改革之初,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路标。“司法考试制度”作为维护各国法律神圣的必要措施,是法律职业者的高素质的保障。如何正确处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是各国法学教育界面临的共同问题。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目前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学位高的考不过学位低的,专门学法的考不过从理工科转行的,正规法学院校毕业的考不过自学考试拿文凭的——为选拔某一专门性职业人才所设立的考试,竟然有大量的非经专业训练的人员通过,这种考试合格率与受教育程度关系的倒挂局面是极不正常的。

笔者认为,司法考试制度的起点在于考试的门槛,即什么人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我国对参加考试人员提出的要求是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规定的学历和专业条件。而《法官法》第九条第六款、《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款、律师法第六条的规定均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也就是说,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对参考者学历的要求为本科,但专业不限。

与我国司法考试模式相仿的日本,存在两次司法考试,考试没有资格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其难易相当于日本大学毕业所具备的知识程度。 第一次考试主要是为了判断应试者是否具有参加第二次考试的素养和是否具有一般学历的预备考试。考生在通过第一次考试之后可以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这才是我们通常所说意义的司法考试。第二次考试以法律科目为中心,目的是判断希望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人是否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能力,考试采取简答式和论文式的笔试方法以及口试方法进行。[13]

但目前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已经出现问题,从事法律职业与大学法学教育没有直接制度衔接,且司法考试竞争淘汰率极高,在只有通过考试才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前提下,为了能够通过难度极大的司法考试,大多数考生除了接受大学里的法学教育,同时还在讲授司法考试技巧的补习班中学习,或者干脆放弃接受大学的法学教育,而专注于补习班的应试教育。对于这种所谓的“双学校”现象,大多数日本学者都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认为这种教育严重妨碍了法律人才的素质提高,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浪费。[14]

针对我国如何克服日本已出现的危机,有人提出改革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适应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笔者认为这样的提法是“本末倒置”的。德国法学家伯恩·魏德士教授在其所著《法理学》一书中就德国法学教育这样说:“今天的法学教育被司法考试牵着鼻子走,它所培养出来的与其说是独立思考并具有判断能力的法学家,毋宁说是熟练适用法律的法律技术匠。”在法学研究以及部门法的实践中,基础问题和方法论问题常常被回避甚至忽视。[15]我国司法考试常年保持低通过率,从考题中大量的案例题型可以窥视出,其初衷是为了达到确保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是具有一定实践能力、且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的精英。但目前的结果适得其反,“只要记住法条规定就可以通过”,司法考试成为“记忆考试”。另一方面,实践能力绝不是通过准备一次考试就可以提高,但无论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想要达到什么目标,都不能以此作为改革教育理念的导向。

笔者认为,正确的法学人才教育应该是精英教育、学术与应用兼备的教育、培养通才的教育:

1、法学教育是以培养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为已任的。本文的法律精英人才是相对于其他专业人才来说的,指具有突出智能水平和品德要素的并有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实践能力的人才。精英法律人才能够对法律的发展做出杰出的、创造性的贡献,他们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也是社会的中坚和主力军。

2、培养学术型人才与应用型人才并进。学术型人才与应用型人才是根据法律人才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来划分的。学术型法律人才偏重于学术理论的研究和创造,主要指法学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应用型法律人才偏重于知识的应用,主要指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者。学术型法律人才以研究生为基点,应用型法律人才以本科生为基点。

3、应该培养法律“通才”。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从业人员需要有较宽的知识面,以及丰富的社会阅历,才足以胜任“社会医生”的角色。我国一部分知名法学院为文科院校,硬件水平不强,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面向未来的法律人才应具备包括经济、数学、逻辑、外语、艺术、电脑技术在内的全方面发展的人才。

五、结语

法学教育改革任重道远,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一方面,只有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完善教育模式,才能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使学生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职位,全面培养学生的各方面能力,也是教师的荣誉。正如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一百条建议》里所言:“要记住,你不仅是教课的教师,也是学生的教育者,生活的导师和道路的引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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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菲律宾亚星yaxing教授,国际私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

[1] 参见肖粟菲、万兴亚:“本科应取消法学专业?专家认为法学教育不能脱离实践”,载《中国青年报》2006 8 24 日,第 6 版。

[2] 参见200646《南方周末》。

[3]参见周志荣:“从法学毕业生的素质缺陷看法学教育”,载于《法制日报》2006 7 20 日第 10 版。

[4] 参见哈佛法学院法律课程教学培养计划[DB/OL].www.law.harvard.edu/admissions/jd/overview.php.2004208202.

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课程教学培养计划[DB/OL]

www.law.yale.edu/outside/html/Academics/acad2index.htm.2004208202.

[5] 参见王志亮:“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载于《教育与职业》20064月下第12期。

[6] 参见2006 8 7 日《法制日报》第 1 版。

[7] 参见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8] 参见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及其特征”,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 2006年第3期。

[9] 弁联法务研究财团(Japan Law Foundation)是日本律师协会总会发起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从事法律实务研修、法律以及司法制度研究,法律信息收集等事务以及举办法科大学院适应性考试。

[10] 根据20016月日本提出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所谓的适应性考试,不仅仅考察法律学知识,而是考察是否具备法科研究生院学习所必备的判断能力、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等素质。参见丁相顺译:“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载于孙谦、郑成良主编:《司法改革报告——有关国家司法改革的理念与经验》,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页。

[11]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BA Standards for Approval of Law Schools, Edition viii

[12]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朱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125页。

[13]参见丁相顺:“司法考试制度模式比较与中国司法考试制度创新”, 载于《法律适用》2002年第 4期。

[14]参见“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法曹养成会”召集人田中成明的发言:《法科大学院时代》,载于《法学教育》20041262号,第113

[15]参见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载于《中国法律教育之路》200511月号第347页。 

(责任编辑:杨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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